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(yè)標準
SN/T 0306.4—2024
代替SN/T 0306.4— 2018
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
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驗
Rules of the inspection of export fireworks—
Part 4 : Safety performance test for pyrotechnic composition
2024-12-16 發(fā)布2025-06-01 實施
ICS 71.100.30
CCS Y 88
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(fā) 布
I
前 言
本文件按照GB/T 1.1— 2020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 部分: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(guī)則》的規(guī)
定起草。
本文件是SN/T 0306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》的第4 部分。SN/T 0306 已經(jīng)發(fā)布了以下部分:
——第1 部分:總則;
——第2 部分:產(chǎn)地檢驗;
——第3 部分:產(chǎn)品安全性檢驗;
——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驗;
——第5 部分:型式試驗;
——第6 部分:運輸危險性定級。
本文件代替SN/T 0306.4—2018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4 部分:藥劑安全性能檢驗》,與
SN/T 0306.4— 2018 相比,除結構調(diào)整和編輯性改動外,主要技術變化如下:
a) 更改了范圍(見第1章,2018年版的第1章),將3種適用情況內(nèi)容調(diào)整到“ 樣品要求”(見4.1,
2018 年版的第1 章);
b)刪除“煙火藥劑”等3 項術語和定義,并調(diào)整為“GB 10631、GB/T 10632、SN/T 0306.1 界定
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”(見第3 章,2018 年版的第3 章);
c)增加了“樣品隨附資料要求”(見4.2);
d)將“數(shù)量應滿足各相關測試項目的要求”更改為“表1 產(chǎn)品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樣本量規(guī)定”
(見4.3,2018 年版的4.1);
e)更改了檢驗內(nèi)容,刪除“75 ℃熱安定性”“摩擦感度”“撞擊感度”“爆發(fā)點”“著火溫度”“吸
濕率”“火焰感度”“靜電感度”“水分”“pH 值”等11 項檢驗項目,增加“藥量”“產(chǎn)品熱安定性試驗”“包
件12 米跌落試驗”等3 項檢測項目(見第5 章,2018 年版的第5 章);
f)按檢驗內(nèi)容更改了檢驗方法(見第5 章,2018 年版的第5 章)。
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(nèi)容可能涉及專利。本文件的發(fā)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。
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提出并歸口。
本文件起草單位: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沙海關。
本文件主要起草人:賀鵬、劉華蘭、譚翠微、陳麗麗、鄭西安、王鵬、鄧偉超、江資成、彭丁、
劉嬋、楊玉環(huán)。
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(fā)布情況為:
——1996 年首次發(fā)布為 SN 0545— 1996《出口煙花爆竹 煙火藥劑安全檢驗規(guī)程》;
——2006 年第一次修訂并入了SN 0306—1993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》并拆分為5 個部分,
本文件為SN/T 0306.4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》;
——2018 年第二次修訂將SN/T 0306.4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》
拆分為SN/T 0306.3— 2018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3 部分:產(chǎn)品安全性檢驗》、SN/T 0306.4—
2018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》,本文件為SN/T 0306.4《出口煙花
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》;
——本次為第三次修訂。
II
引 言
SN/T 0306《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》擬由六個部分構成。
——第1 部分:總則。
——第2 部分:產(chǎn)地檢驗。
——第3 部分:產(chǎn)品安全性檢驗。
——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驗。
——第5 部分:型式試驗。
——第6 部分:運輸危險性定級。
本文件是SN/T 0306 的第4 部分,與第1 部分配合使用。
1
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
第4 部分: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驗
1 范圍
本文件規(guī)定了出口煙花爆竹產(chǎn)品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的樣品、檢驗內(nèi)容、檢驗要求、檢驗方法
和總體評定。
本文件適用于出口煙花爆竹的產(chǎn)品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。
本文件不適用于下列任一種危險性的評定:
a) 處在生產(chǎn)過程中煙火藥劑的危險性;
b) 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險;
c) 因受靜電或電磁場的影響所造成的危險;
d) 其他非正常運輸、貯存條件下的特殊危險性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內(nèi)容通過文中的規(guī)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。其中,注日期的引用文
件,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;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
用于本文件。
GB 10631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(zhì)量
GB/T 10632 煙花爆竹 抽樣檢查規(guī)則
GB/T 21242 煙花爆竹 禁限用藥劑定性檢測方法
GB 50161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標準
SN/T0306.1 出口煙花爆竹檢驗規(guī)程 第1 部分:總則
3 術語和定義
GB 10631、GB/T 10632、SN/T 0306.1 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4 樣品要求
4.1 抽樣
以下特定條件下,可對出口煙花爆竹抽樣進行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驗:
a) 首次出口或出口煙花爆竹原材料、配方發(fā)生變化時;
b) 長期出口的煙花爆竹產(chǎn)品,應每年進行一次;
c) 其他有必要時。
4.2 樣品隨附資料要求
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:
2
a)產(chǎn)品圖紙;
b)產(chǎn)品化學成份表;
c)產(chǎn)品執(zhí)行標準。
4.3 樣品數(shù)量
樣品數(shù)量應滿足相關項目的檢測需要,最小樣品量見表1。
表1 產(chǎn)品煙火藥劑安全性檢驗樣本量規(guī)定
項 目最小樣品量
藥種、藥量
標稱單個(發(fā))藥量:
藥量≤ 2 g,至少10 個(發(fā))
2 g <藥量≤ 25 g,至少5 個(發(fā))
藥量大于25 g,至少3 個(發(fā))
包件12 m 跌落試驗3 件
產(chǎn)品熱安定性試驗1 件
5 檢驗
5.1 檢驗內(nèi)容
煙火藥劑安全性能檢驗項目包括藥種、藥量、產(chǎn)品熱安定性試驗、包件12 m 跌落試驗等檢測
項目。
5.2 檢驗要求
5.2.1 出口煙花爆竹產(chǎn)品的煙火藥劑禁限用化學成分應符合GB 10631 規(guī)定;出口煙花爆竹生產(chǎn)企業(yè)
聲明滿足進口國(地區(qū))標準時,應符合進口國(地區(qū))技術法規(guī)關于禁限用藥劑的要求。
5.2.2 藥量應符合GB 10631 規(guī)定的類別級別最大允許藥量要求。
5.2.3 包件12 m 跌落試驗結果應符合5.3.3 的要求。
5.2.4 產(chǎn)品熱安定性試驗結果應符合5.3.4 的要求。
5.3 檢驗方法
5.3.1 總則
禁限用化學成分的定性分析按GB/T 21242 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禁限用煙火藥劑定量檢測方法見附錄A。
5.3.2 藥品稱量
藥量采用計量合格天平(0.01 g)稱量。藥量≤ 2 g,取10 個(發(fā))樣品分別稱量記錄,最大值
為產(chǎn)品藥量;2 g <藥量≤ 25 g,取5 個(發(fā))樣品分別稱量記錄,最大值為產(chǎn)品藥量;藥量> 25 g,
取3 個(發(fā))樣品分別稱量記錄,最大值為產(chǎn)品藥量。
5.3.3 包件12 m 跌落試驗
5.3.3.1 測試條件
試驗區(qū)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,防護屏障應采用厚度≥ 300 mm 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厚度≥ 1 m 的
3
防護土堤。防護屏障與跌落撞擊中心點的距離應≤ 3 m,防護屏障高度應≥ 2 m。
試驗區(qū)邊緣與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應≥ 30 m,安全操作距離應≥ 8 m。
跌落撞擊面在不小于600 mm 厚的混凝土基礎上固定最小厚度為75 mm、布氏硬度不小于200 HB
的鋼板,表面應平整。
撞擊面的長和寬應不小于運輸包裝件尺寸的1.5 倍。
5.3.3.2 測試程序
將樣品從(12±0.1) m 高(包裝件底面至撞擊面之間的距離)處自由下落至撞擊面上,每件樣品
跌落一次,每次跌落時應改變樣品的姿態(tài),使樣品箱的正面、側面和底面分別正對撞擊面。
撞擊后,應至少等待一定時間并確認安全后再接近樣品,檢查并記錄樣品的燃燒和爆炸情況。
5.3.3.3 試驗通過準則
如包裝件未出現(xiàn)燃燒或爆炸為合格,反之為不合格。
5.3.4 產(chǎn)品熱安定性試驗
5.3.4.1 測試條件
試驗應在抗爆間室完成,抗爆間室的結構應符合GB 50161 相關要求。
恒溫設備:能把把溫度維持在(75±2)℃的自控安全型恒溫箱或性能相當?shù)钠渌嫦湓O備, 并
需具有防爆電氣特性、通風、熱失控保護裝置、雙重控溫、足夠大的容積和至少2 個點的溫度實時記
錄裝置。
5.3.4.2 測試程序
室溫下將樣品放入恒溫設備中,測溫探頭與位于中央的制品或樣品中央的管筒外殼接觸,測溫
探頭的引線接到記錄儀上,將恒溫箱內(nèi)溫度調(diào)節(jié)到(75±2)℃,保持48 h。記錄制品的反應情況。
5.3.4.3 試驗通過的準則
若試驗未出現(xiàn)下列現(xiàn)象之一,為合格,反之為不合格:
——試樣燃燒或爆炸;
——產(chǎn)生有色的煙或氣體;
——記錄到試樣與參比物的溫度差≥ 3 ℃ ;
——試樣制品外殼或制品包裝受損;
——試樣出現(xiàn)漏藥。
6 總體評定
試驗項目全部合格的,評定為合格;反之,為不合格。
4
附 錄 A
(資料性)
禁限用煙火藥劑定量檢測方法
禁限用煙火藥劑定量檢測方法見表A.1。
表A.1 禁限用煙火藥劑定量檢測方法
序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
1 ISO 22863.2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2:
Hexachlorobenzene by gas chromatography
2 ISO 22863.3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3: Lead and
lead compounds by atomic absorption
3 ISO 22863.4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4: Analysis
of lead and lead compounds by X-ray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(XRF)
4 ISO 22863.5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5: Analysis
of lead and lead compound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spectrometry (ICP)
5 ISO 22863.6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6:
Zirconium with a particle size of less than 40 μm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Optical
Emission Spectrometry (ICP-OES)
6 ISO 22863.7
Fireworks—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7: Chlorates
content by chemical titration analysis
7 ISO 22863.8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8: Arsenic
content by hydride generation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
8 ISO 22863.9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9: Mercury
content by hydride generation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
9 ISO 22863.10
Fireworks— Test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Part 10:
Nitrogen content in nitrocellulose by Iron(II) sulphate titration
10 SN/T 1732— 2013 煙花爆竹用煙火藥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