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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
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
1 總則
1.1 為了做好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(wèi)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1.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、銷售或者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壓力鍋產品,適用本實施細則。任何企業(yè)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壓力鍋產品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生產許可管理的壓力鍋產品。
1.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壓力鍋產品范圍包括公稱工作壓力在50kPa~120kPa,容積不大于18L各種規(guī)格型號的不銹鋼壓力鍋產品、鋁及鋁合金壓力鍋產品。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壓力鍋產品包括2個產品單元(詳見表1),增補品種時將另行發(fā)布目錄。
表1 第一批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壓力鍋產品目錄
壓力鍋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 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 〇〇 七年十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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